《攀枝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11-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健全养护管理体系,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起草了《攀枝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攀枝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交通运输部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22年5月交通运输厅出台《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健全养护管理体系,扎实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中省相关规范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科室牵头起草了《攀枝花市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发展实际,我局启动了《办法》草拟工作。5月31日,经征求各相关单位(科室)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本次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构建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攀枝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维修保养,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养护工程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路长制度,切实落实农村公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管和技术指导,对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以路况水平、资金保障、安全管理等为重点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职责。其中东区和西区的县乡道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承担。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桥梁、隧道养护和县道的日常养护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养护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日常养护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村道养护工程;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具体工作。
第七条 在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资源节约集约再生利用、低碳环保、安全智慧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中省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攀枝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一条 继续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全省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5%。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工资等其他支出。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10000元/年·公里、乡道5000元/年·公里、村道3000元/年·公里、桥梁隧道100元/年·延米;其中,省级公共财政资金承担30%,市级公共财政资金承担东区、西区和仁和区的20%,承担米易县和盐边县的10%,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各县(区)将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作为补助基数,补助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县(区)规范使用管理养护资金,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养护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强化养护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养护资金绩效目标于每年初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厅。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鼓励各地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损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灾损评估机构,拓宽恢复重建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业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安全畅通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在道路起点或止点规范设置养护公示牌,公开农村公路养护路线名称及里程、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养护公示牌可与路长制公示牌合并设置。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范围见附表1、2;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其工作范围与《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90-2019)一致。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能力建设。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农村公路路面、路基、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周期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低等级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指南》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查应采用自动化检测方式,农村公路砂石路段和检测条件受限的乡村道四级及以下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查可采用人工调查方式,并逐步向自动化检测过渡;桥涵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周期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养护检查等级为I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超过一年,养护检查等级为Ⅱ、Ⅲ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超过三年;隧道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周期应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根据隧道技术状况确定,宜一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一次。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组织对评定过程及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结合路况评定结论、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等,制定次年养护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养护计划应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省干线养护队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将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乡道、村道采用群众养护方式实施日常养护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养护工程宜由专业养护机构(取得养护资质企业的单位)承担,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规范开展,逐步推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养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加强日常考核,建立以养护效果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农村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考评,择优培育养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其中大桥及以上的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长隧道及以上隧道养护工程宜采用两阶段设计,预防养护、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修复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用好旧路残值,加强成熟工艺、整体方案应用,做好养护作业安全、交通保障方案的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状况,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实施。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其初步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施工图设计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或技术方案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其施工图或技术方案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推行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开展养护质量抽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落实桥隧养护工程师制度,组建养护工程师团队,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鼓励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桥隧等结构物开展定期检查,有序推动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建设,提升危旧桥隧管理质量。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
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合同及相关制度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及时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发布进行交通管制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数字化、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决策精准化、科学化。
第三十二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依法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线路和荷载要求运行。在工程施工前应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相关协议,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须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有序推进农村公路确权,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建立县级路政员、乡级监管员、村级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加强爱路护路宣传,培养爱路护路意识、传播爱路护路文化,促进爱路护路知识进校园、进农户、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氛围。
第三十五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稳步推进幸福美丽乡村路建设,加强道路绿化美化,优化提升路域环境,推进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实现畅、安、舒、洁、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养护人才培养力度,大力推广低成本、操作简便、绿色环保的养护技术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分级建立养护考核机制,公正客观开展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社会监督,综合评价”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养护管理考核自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级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考核检查,考核完成后及时下发督查通报情况,并根据考核名次拨付市级承担部分的日常养护经费。
第四十条 社会监督。各公路管养单位都应向社会公布监
督电话(12328),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市交通运行监测中心收到的投诉、媒体曝光等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并建立记录档案,年终将投诉情况计入年终目标责任考评之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发生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 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 村道是指纳入县(市、区)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作业内容
2. 农村公路小修作业内容
附件1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作业内容
工程部位 |
作业内容 |
路基 |
1.修整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木,清除杂物; 2.疏通边沟、截水沟、集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 3.清除挡土墙、护坡等附属构造物滋生的有碍设施功能的杂草,清理挡土墙伸缩缝,疏通泄水孔及清除松动石块; 4.清除季节性产生的落叶、积雪、流冰、尘沙等。 |
路面 |
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 2.清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沙,铺洒防滑料; 3.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 4.砂土路面刮平; 5.砌块路面的日常清扫; 6.清除路面散落物、落石。 |
桥梁、涵洞、隧道和渡口 |
1.清除污泥、积雪、积冰、杂物; 2.清理伸缩缝积土、碎石,疏通泄水孔; 3 清除河床垃圾、杂物; 4.疏通涵洞,疏导桥下河槽; 5.清扫隧道洞口及路面; 6.清除洞内积水、洞口积雪、积冰; 7.清除洞内散落物、杂物。 |
交通安全及服务设施 |
1.清洁和修葺标志、轮廓标、示警桩(墩)、道口标柱、凸面反光镜、里程碑、百米桩等设施; 2.标志立柱、护栏立柱与版面或水平构件的紧固,减速带与地面安装的紧固; 3.道口标柱、示警桩(墩)、减速带、里程碑、百米桩等设施的油漆; 4.停车区、观景台、汽车停靠站场区内垃圾杂物的清除。 |
绿化 |
1.行道树、花草的修剪、治虫、施肥; 2.行道树冬季刷白。 |
附件2
农村公路小修作业内容
工程部位 |
作业内容 |
路基 |
1.边坡整理,土路肩修整,挡土墙维修; 2.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急流槽等排水设施维修; 3.清理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处理轻微沉陷翻浆。 |
路面 |
1.修补沥青混凝土路面裂缝、坑槽等病害; 2.水泥混凝土路面更换填缝料,轻度坑槽、板角破碎等病害的修补; 3.局部脱空修补; 4.局部路缘石更换。 |
交通安全及服务设施 |
1.轮廓标、道口标柱、示警桩(墩)、减速带、凸面反光镜、里程碑、百米桩等设施的补设、修理或部分更换; 2.路面标线的局部补画; 3.标志设施的损坏、变形、腐蚀、松动等修理或更换; 4.护栏刷漆,局部维修。 |
桥梁、涵洞、 隧道和渡口 |
1.局部修理、更换桥栏杆 2.修理泄水孔、伸缩缝; 3.裂缝、坑槽等桥面轻微病害修补。 |
绿化 |
行道树、花草等绿化补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