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5-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运输服务中心、局各科室:
2021年5月四川省第二轮环保督察组抽查了我市部分机动车维修业户环保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部分业户存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不规范,台账不健全,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力度不彻底、作业区域环境卫生脏乱等问题。为切实做好相关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抓好维修行业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守住环保底线,加快推动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力做好迎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准备各项工作。结合我市维修行业实际,现将《攀枝花市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迅速组织开展。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10日
攀枝花市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四川省第二轮环保督察组相关问题整改,进一步提升全市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能力和绿色发展水平,全力做好迎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准备各项工作,决定在全市开展汽修集中攻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快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建成维修基础信息一张网;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显著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效治理,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规范运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公开维修市场信息,促进维修服务透明化;切实有效解决机动车维修市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无照无序经营的3种情形。一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除外);二是已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或许可),但超范围经营;三是经营场地、设备、人员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二)重点整治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3种情形。维修业户未按要求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未建立危废收集、贮存、处置台账;非法转移、倒卖、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三)重点整治违规作业的3情形。整治维修业户从事露天喷烤漆、禁喷期违规喷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不彻底的行为。
(四)重点整治违法违规经营的6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二是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项目;三是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四是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五是不按规定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维修结算清单;六是未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重点整治维修数据不全的3种情形。一是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综合小修企业(含全市所有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尾气治理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建设机动车维修健康电子档案系统;二是有系统但未上传机动车维修数据;三是上传了维修数据但数据不规范。
三、整治措施
(一)规范机动车维修备案。
1. 全面摸底排查。通过查询机动车维修许可和备案数据,对
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进行全面摸底,摸清底数,弄清经营范围,建立台账。
责任单位:局运输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1年5月31日
2. 严格督促改正。对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业户全面检查,未按规定进行许可或备案的,告知经营业户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有关规定和办理流程,责令依法完成备案。对已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或许可),但超范围经营的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变更备案。
责任单位:局行政审批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3. 依法依规处理。对拒不改正,未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涉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业户,将业户名单抄送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局法规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1日
4. 公开维修备案信息。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后,采取在门户网站公告和在政务大厅公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名单、维修类别和维修经营范围并及时更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责任单位:局行政审批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
(二)规范管理危险废物。
5. 完善环保制度。督促辖区内一、二类及三类产生危险废物的汽车维修业户严格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川交函〔2017〕852号)要求,自查是否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行为,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对不规范的环保措施进行纠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6. 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辖区内一、二类及三类产生危险废物的汽车维修业户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产生危险废物的汽车维修业户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机油格、机油桶、涂料废物、废水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违规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倾倒危险废物的业户,督促限期整改;非法转移、倒卖、倾倒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倒卖、倾倒危险废物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抄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一轮检查
(三)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
7. 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机动车维修业户对照《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1),自查自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8. 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督促指导从事汽车喷烤漆作业的维修业户在2021年底前完成喷烤漆房的升级改造,喷烤漆作业废气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废气检测报告;规范喷烤漆作业流程,喷漆和烘干操作在喷烤漆房内完成,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积极推广油性漆改水性漆试点工作,逐步使用水性漆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切实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检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露天涂漆、禁喷期违规喷涂作业行为;对汽车维修业户露天喷烤漆、重污染天气环保措施严控期间开展喷涂作业、喷烤漆房未升级改造,或升级改造后的喷烤漆房未取得相应的废气检测报告的汽车维修业户实行停业整改,并将露天喷烤漆、重污染天气环保措施严控期间实施喷涂作业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不力的问题线索抄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长期
9. 全面梳理投诉处理。梳理汇总2020年1月1日以来12328电话、市长信箱、123456市民热线、信访部门等收到的涉及维修市场的问题线索,建立台账。涉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深入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维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线索,跟踪复核,处置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10. 加强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项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进行处罚,并按照《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在汽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中进行扣分,降低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对只收费不维护、传输虚假维修竣工证明,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要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长期
11. 强化结果运用。将违法违规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业户列入机动车维修重点监管业户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广泛宣传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AA级的企业,充分发挥质量信誉等级优秀的维修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行业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长期
(四)规范管理M站。
12. 对辖区内汽车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的场地、人员、设施、设备、联网状况、环境保护、配件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查。对不符合汽车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技术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要取消汽车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资格(13家M站名单见附件2)。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一轮检查
(五)依法公开维修信息。
13. 公开维修项目信息。严格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在业务接待区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向用户公示配件信息,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公示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促进透明维修、阳光维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长期
(六)规范维修数据管理。
14. 加快系统建设。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业户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和对接情况进行核对排查,建立未建成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修业户台账,分批分类指导业户加快系统建设,确保到2021年底,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综合小修业户(含全省所有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尾气治理维修企业)全部建成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1日
15. 提高数据质量。定期通过四川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模块,查询已建成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汽车维修业户维修数据上传情况,并及时通报。督促维修业户及时有效上传维修基础信息、维修配件信息、维修项目信息共3类13项维修数据,提高维修数据上传质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长期
16. 强化系统运用。充分运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强维修数据检查频次。对维修时间明显不合理、维修照片可能翻拍等涉嫌违法违规的维修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区、西区)
完成时限:长期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
结合实际,细化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责
任。组织召开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动员布置会,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同时,运用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督促汽车维修业户对自身经营备案情况、经营行为、服务规范、价格公示、维修数据上传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机动车维修业户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表》报送辖区交通运输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开展全面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工作人员和维修经营业户严格处罚。重点处罚一批不按规定进行机动车维修备案的业户,惩罚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的业户,抄送一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的业户。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
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活动中维修市场投诉、纠纷热点高频问题,针对问题分析原因,查找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的漏洞,加大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五、工作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实。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全面整治机动车维修行业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与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统筹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整治队伍,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全覆盖检查。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做到仪容整洁、举止得当、文明执法。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5月2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工作联系人;从7月起每月30日前报送《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月报表》(见附件3),11月30日前报送最后一次《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月报表》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朱晓英,0812-3338646,46573864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