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曝光信息
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0-05-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蔓延,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真贯彻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飞机场、金江高速、瓜子坪高速、客运中心、清香坪、河石坝等地设立疫情防控执法点位,大力开展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被查处的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及市民朋友为保障自身及家人安全,尽量待在家中,减少外出,出门乘坐正规合法营运车辆。
一、陈*忠驾驶川DPL606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6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二、邓*民驾驶川DEC239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处8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三、易*和驾驶辽A59J8D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四、毛*才驾驶川DR6835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五、丛*福驾驶川DS3232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
六、骆*贵驾驶川D83B80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七、熊*彪驾驶川DLK518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