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行业-热点问答-1-16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热点问答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出租车客运服务”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答: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深化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23〕11 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规定,攀枝花市市区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局许可给符合条件的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已于2023年8月,依法将市区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分别许可给了宝元、林运、新运、睿梵、欣达5家公司。
部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出租车客运服务”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但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规定,只有依法取得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因此,部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虽有“出租车客运服务”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但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二、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相关主管部门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纳税主体是出租汽车公司还是出租汽车出资人个人?
答:按照《改革方案》,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组建新公司,并取得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纳税主体是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公司,其应就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发票使用管理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税务机关是否委托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向出租汽车出资人个人代征(代收)相关税费?
答:税务机关均未委托任何一家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向巡游出租汽车出资人个人代征(代收)相关税费。
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出租车客运服务”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定额?
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出租车客运服务”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既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也不是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依规不予核定定额。
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非许可项目(如:销售日用百货)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依规对其应缴纳的税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即“核定定额”)。
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出租车客运服务”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范围仅有“出租车客运服务”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是上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票种核定;兼营已取得许可和其它非许可项目(如:销售日用百货)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领发票用于已取得许可和其它非许可经营项目。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向乘客出具非巡游出租车公司的发票,相关主管部门会如何处理?
答:对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违法情形的,依据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及受理地址
(一)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电话:0812-2232098和12328;受理单位: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特勤大队;受理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88号。
(二)涉税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0812-3552129;受理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