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非法客运有奖举报办法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9-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客运市场秩序,治理行业乱象,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根据市委、市政府将非法客运治理纳入扫黑除恶工作的指示精神,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举报非法客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客运是指未取得道路客运、城市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城市客运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本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客运车辆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对涉嫌非法客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供涉嫌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内容尽可能提供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的车牌号码、发生地点等相关材料。
举报电话:12328、0812-2232098
传真:0212-2293998
微信公众号: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邮箱:1249510574@qq.com
邮件收件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4号,收件人: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特勤大队。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举报内容核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现金奖励并依照举报人选择的方式支付奖金,即实行有奖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信息。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违法行为。
(四)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设立专人收集、保管、处理举报信息,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从重处理。
第九条 米易县、盐边县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