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启用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的通告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保障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四川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川交规〔2026〕7号)等法律法规,我局在辖区重点公路路段建设了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已具备启用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点位设置
本次启用的不停车检测点位共3处:
(一)三堆子检测点(盐边红格)
位于G353线K3294+400处,检测方向为红格至雅江桥方向(单向)。
(二)先锋检测点(仁和总发)
位于G227线K2625+950处,检测方向为双向。
(三)格里坪检测点(西区格里坪)
位于G353线K3342+250处,检测方向为格里坪至福田方向(单向)。
上述点位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所采集数据合法、有效。
二、启用时间及执法模式
(一)试运行阶段
自2026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7日24时止。
(二)正式启用
自2026年7月8日零时起,上述检测点位转入正式执法运行。
(三)全面适用新规
自2026年11月10日《四川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川交规〔2026〕7号)施行之日起,上述检测点位将全面升级为非现场执法模式,全面适用该规定开展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
三、检测工作流程及通行要求
(一)途经上述检测点位的所有货运车辆,应当按交通标志指示,减速慢行,在规定车道内居中匀速通过。
(二)系统将自动对车辆实施动态称重、号牌识别、视频抓拍,精准记录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行驶速度、通行时间等信息。
(三)严禁跨道、压线、逆向行驶,严禁故意急加减速、首尾紧随、遮挡号牌等干扰检测的行为。对上述扰乱检测秩序的行为,将依法按非现场执法取证规则予以认定和处理。
(四)前方可变情报板将即时显示车辆超限信息。显示超限的车辆,须按照指示立即驶入指定超限检测站或卸货场接受复称和卸载处理;未显示超限的车辆,可正常通行,遇现场执法人员指挥抽检的,应当服从指挥接受检查。
四、证据效力与违法处理
(一)试运行期间
对系统检测出的涉嫌超限车辆,按照指示应驶入指定超限检测站或卸货场接受复称和卸载处理;对提示超限而未按规定接受复称和卸载处理的车辆,予以警告提示。
(二)正式启用后
系统自动采集的称重数据、抓拍图片、监控视频等资料,经技术审核与法制审核后,依法作为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证据,并由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全面适用新规后
自2026年11月10日起全面升级为非现场执法模式后,其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信用管理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均全面依照《四川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内容执行。
(四)逾期及严重违法处理
(1)对经认定违法超限运输且未主动进站复称、卸载的车辆,执法部门将通过短信、邮寄送达、通告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或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2)对逾期未接受处理、多次违法超限超载、恶意冲卡、故意规避检测、破坏检测设备及扰乱检测秩序的,将依法从重处理,并纳入交通运输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遮挡、移动、干扰不停车检测设施设备。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对不停车检测数据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执法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超限违法行为及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特此通告。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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