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向海城市名扬道路货运有效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4-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向海城市名扬道路货运有限公司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海城市名扬道路货运有限公司:
2026年01月18日0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辽CJ7978号6轴车于2026年01月18日01时09分在G227线K2558+600M米易公路超限检测站不停车检测点检测总重量为88.9吨,车辆限重49吨,超限39.9吨,从米易县垭口往攀枝花方向行驶,运输货物为可解体货物,经调查辽CJ7978号货车所有人是海城市名扬道路货运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3月3日通过邮寄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海城市名扬道路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3月13日本人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本机关3月19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城市名扬道路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3月22日拒收,收件3月24日退回至寄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文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0005交罚〔2026〕7号)
二、处罚内容和依据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与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00)的行政处罚。
三、告知事项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攀枝花市财政局指定银行,账号及指定银行以缴款书所载为准,缴款书请到我局交通执法窗口开具或与联系人进行联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米易县桥东街11号
联系人:魏鹏
联系电话:0812-8172478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5日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