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失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证件的公告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6-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格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依法对以下七类情况的道路运输证件予以注销: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按规定延续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客运、货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同时注销经营者所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按规定延续的,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违规停运的,对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同时注销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
四、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对其《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五、道路运输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对其《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予以注销。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180天未按规定申请换证的,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
七、道路运输人员超出规定的从业年龄未主动申请注销的,对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到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或所在区(县)交通运输局重新申办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上述道路运输证件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5日